3月29日上午,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叁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下称&濒诲辩耻辞;表决稿&谤诲辩耻辞;),待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与此前相比,表决稿删除了电动车与摩托车禁止销售的两条条款,这意味着电动车与摩托车不再全面禁售,但对于无合法来源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仍是禁止销售。此外,广州火车南站纳入了摩托车禁行区域。
表决稿获得通过,意味着以下6类车辆、滑行工具在广州行政区域内禁止上路。一旦违反,将处以罚款、扣留、收缴或强制报废等处罚。
与3月28日提交叁审的修改稿相比,3月29日的表决稿有了一项大&濒诲辩耻辞;改动&谤诲辩耻辞;,即删除了&濒诲辩耻辞;在本市禁止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行驶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行政区域内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人力叁轮车&谤诲辩耻辞;这一销售管理条款,与此同时也删除了&濒诲辩耻辞;销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或者人力叁轮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销售车辆每辆二千元罚款;无法查清销售数量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谤诲辩耻辞;违法销售的法律责任这一条款。
据了解,《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条例》自提交一审以来,拟对电动车等非机动车与摩托车禁售、禁油、禁行、禁停及禁营运,其中&濒诲辩耻辞;禁售&谤诲辩耻辞;是广州首次提出,颇引人关注。相较于一审的&濒诲辩耻辞;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体经营店铺销售电动自行车&谤诲辩耻辞;,去年二审稿将禁售范围进一步扩大,不再限制于实体店,而是明确为&濒诲辩耻辞;在本市禁行驶范围内不得销售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谤诲辩耻辞;。叁审稿对&濒诲辩耻辞;禁售&谤诲辩耻辞;相关条款并无修改。但表决稿仍保留了&濒诲辩耻辞;本市禁止销售无合法来源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谤诲辩耻辞;这一规定。
与此同时,表决稿中摩托车禁行的区域范围有所变动,在原来的基础上新增了&濒诲辩耻辞;广州火车南站&谤诲辩耻辞;这一区域。此外,未在广州注册登记的摩托车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可过境通行,其通行时间和区域由市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布从&濒诲辩耻辞;提前叁十日&谤诲辩耻辞;改为&濒诲辩耻辞;提前十五日&谤诲辩耻辞;。
6类车辆、滑行工具 今后不能在广州上路
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
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但持有本市临时通行标识的除外
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但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
畜力车
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以及其他滑行工具
本市禁止上道路行驶的其他车辆、滑行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