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物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物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样品抽取4只,其中2只作为检验样品,2只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产物执行标准GB 4706.1—2005、GB 4706.18—2014检验项目
表2 产物执行标准GB/T 36944—2018检验项目
表3 产物执行标准QB/T 2947.1—2008、QB/T 2947.3—2008检验项目
执行公司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物,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18—201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池充电器的特殊要求 GB/T 36944—2018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技术要求 QB/T 2947.1—2008 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 第1部分:密封铅酸蓄电池及充电器 QB/T 2947.3—2008 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 第3部分: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 现行有效的公司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物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物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物不合格。 若被检产物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物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物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物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物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物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物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对于发布玩具等15种产物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2年第17号)中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物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运动头盔产物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3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物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物抽取样品2顶,其中1顶作为检验样品,1顶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执行公司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物,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24429―2009 运动头盔 自行车、滑板、轮滑运动头盔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现行有效的公司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物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物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物不合格。 若被检产物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物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物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物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物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物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物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4 附则 本细则代替《市场监管总局对于发布131种产物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20年第36号)中的《运动头盔产物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