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届时,骑行电动自行车需满足: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上牌照,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等诸多条件。
《条例》明确,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30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在该条例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在规定期限内登记的,免收号牌、行驶证工本费。条例实施后购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初次登记的,免收号牌、行驶证工本费。
《条例》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也作出要求:
要求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和随身携带行驶证;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
不得在城市快速路行驶;
不得醉酒后驾驶;
不得牵引动物;
骑行时不得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
载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