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湛江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道路行驶秩序管理,根据省公安厅、经信委、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厅五个部门联合下发《印发对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公通〔2012〕1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湛江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布,征求我市各单位和广大市民意见,期限从2012年6月22日至2012年6月26日止。
欢迎我市各单位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或者新的意见、建议。以便修改后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上报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联合协调办公室。修改或者新的意见、建议请迳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联合协调办公室反映(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联系电话:0759-3210101、3315004、3313500,传真电话:0759-3368844,电子邮箱:锄箩箩驳办测蔼163.肠辞尘。
湛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联合协调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湛江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方案 (征求意见稿)
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产业快速发展,保有量迅速增长。但是,目前电动自行车不按标准生产、销售问题较多,大量&濒诲辩耻辞;超标&谤诲辩耻辞;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道路行驶秩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对于加强电动自行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以及省公安厅、经信委、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厅五个部门联合下发《印发对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公通〔2012〕115号)精神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骋叠17761)国家标准,现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注册登记管理。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检验和登记相关细则,对电动自行车实行注册登记管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实行产物目录许可,执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骋叠17761)标准。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应当不超过20千米(公里),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千克(公斤),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对符合标准,列入产物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注册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专用通行号牌和行驶证。 二、对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使用过渡期从全市开始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期止。过渡期期间,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办理临时通行注册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通行特别号牌和行驶证。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注册登记期限届满,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叁、对过渡期内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每户限额注册登记。每户人口3人(含)以下的允许注册登记一辆,3人以上的允许注册登记两辆;外来户凭居住证按上述数量限额办理。 四、严禁电动自行车生产公司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质监部门要加大对生产公司的监督管理力度,配合查处违规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严禁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工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把销售市场准入关,严厉查处销售超标及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封、扣押车辆。 五、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本方案公布之日后购买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临时通行注册登记期限届满后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以及无牌无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责任编辑:补诲尘颈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