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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要有路权保障

时间:2015-10-13 08:59:56来源:中国电动车网作者:李清点击:

 

路权,即每个公民都有在道路上步行或借助交通工具通行的权利。以为例,电动车虽为便民利民的工具,但是因为其缺少管理,加上驾驶者自律能力差,随意驶入机动车道、闯红灯、逆行、超速超载等情况,最重要的原因是不符合&濒诲辩耻辞;旧&谤诲辩耻辞;标准,致使电动车在城市发展中遭遇无情封杀。
电动车在城市道路发展中之所以变的如此棘手,不仅仅是因为城市管理者对电动车管理的缺位,同时电动车的路权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当我国由自行车王国转变成电动车王国,而城市的道路权却没有给予足够的保障。今年,各地对电动车的管理方式&濒诲辩耻辞;由禁改限&谤诲辩耻辞;,明确要求&濒诲辩耻辞;登记上牌&谤诲辩耻辞;。眼下,电动车是大部分市民出行的选择,而城市道路多为公共资源,电动车的道路全又该如何维护?又体现在何种地方?
解决电动车的城市交通问题并不能一禁了之,地方政府可以制定有关政策,对电动车驾驶人的权利与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对违规行驶的电动车必须依法惩处。与任何交通工具一样,骑电动自行车的人也有在路上行驶的权利。但是依照现有的国家标准,电动车&濒诲辩耻辞;超标&谤诲辩耻辞;现象又极为普遍,超标的电动车上路的合法性又值得商榷。
如果路权会造成社会公共秩序混乱或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带来危害,那么就应该受到限制。以电动车为例,若保障电动自行车的路权,就应该采取更加合理的措施,以解决电动自行车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骑车人对社会公共秩序以及公民人身财产可能带来的损害。
对于城市道路的管理,管理电动车不可能一禁(限)了之,其中需要城市管理者的智慧。若是在电动车的管理上犯了&濒诲辩耻辞;一刀切&谤诲辩耻辞;的错误,根本谈不上管理的创新之举。相反,为了城市管理的方便而一禁了之,我们可以视之为懒政或者理解为简单粗暴,更体现不出为人民服务的政府职能。
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属于消费者,其拥有正常使用消费品的权利,同样,电动自行车的所有者拥有正常使用交通工具上公共路段的权利
政府部门进行行政管理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而不是头痛医头或者眉毛胡子一把抓。作为城市道路的管理者,要制定出合理合法合规的政策性法规。电动车既然拥有路权,那就要有所保障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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